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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证需要重新办理的情况及相应的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1、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如果企业增减经营品种导致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其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将发生重大变化,必须修订、评审,归档,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因此,因增减经营品种而“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即使地址未发生变化,也不得引用原有应急预案及备案材料,需要重新备案及相对应的应急预案备案。
  如果企业办理的非存储类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其经营场所(含注册地址),如果未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会按照相关的办法: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理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一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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