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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入账”这3个问题切莫忽视~

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由于付款不及时等多种原因,购入的存货常常出现发票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形,在会计处理上,财务人员通常会对此类存货做暂估入账处理。那么,在做暂估入账会计处理时哪些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呢?我们一起看看吧~  

 

问题1.将增值税进项税额暂估入账问题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生产需要,2019年8月,甲公司与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3万元。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向A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同时A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月20日,甲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并验收入库。因资金周转紧张甲公司未能向A公司支付货款,因此,A公司也未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财务人员于当月末做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暂估入库113万元  

      贷:应付账款113万元  

那么,甲公司财务人员的账务处理正确吗?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一项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问题2.暂估金额忘记红字冲销导致重复入账问题

2018年8月,甲公司与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不含税金额200万元,增值税税额32万元,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向B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同时B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甲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并领用。因资金周转紧张甲公司未能向B公司支付货款,因此,B公司也未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财务人员小张于当月末做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暂估入库200万元  

      贷:应付账款2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万元  

       贷:原材料200万元  

之后,因财务人员小张离职时忘记告知后续接管人员小李该事项,2018年11月,甲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232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小李误以为是一项新的业务,因此做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2万元  

       贷:银行存款232万元  

当月末,又将原材料200万元全部结转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从而导致同一笔原材料采购业务出现重复入账结转主营业务成本问题。  

小编提醒:  

财务人员在做暂估入账处理时,针对暂估业务较多的情形应建立工作台账,以便及时对暂估金额红字冲销,避免因重复入账导致多结转成本产生涉税风险。

 

问题3.以暂估金额入账结转成本超过汇算清缴期未取得发票问题

2018年12月,甲公司与C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6万元,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向C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同时C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甲公司领用了该批材料并结转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截至2019年6月1日,甲公司未能向C公司支付货款,因此,C公司也未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针对该笔业务发生的成本支出,甲公司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针对本案例,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应以增值税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甲公司以暂估金额入账并结转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发票其成本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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